从两个定义出发厘清什么是“核风险”

来源:核共体执行机构,王倩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8日

  在国内保险行业实操中习惯于将“risk”与“peril”翻译为“风险”,将“nuclear risk”与“nuclear peril”均称为“核风险”,以致保险市场对核风险的承保与理赔中产生一些分歧与争议。为加深同业对核风险的理解,本文从核风险(nuclear risk)与核危险事件(nuclear peril)的定义出发,结合保险市场中对核风险管理的实践,为保险市场进一步厘清核风险范围、完善核风险保险保障服务提供借鉴。

  由于目前的交叉与缺口大多来源于财产保险领域,同时为了便于理解,下文的分析将限于核电厂的财产保险范畴,不涉及其他标的及其他险种。

  一、核风险(nuclear risk)与核危险事件(nuclear peril)

  风险(risk)是指特定人群遭受特定事物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有三个基本要素,分别是危险因素(hazard)、危险事件(peril)以及损失(loss)。其中,危险因素(hazard)是指引起或增加危险事件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危险事件(peril)是导致损失可能出现的原因,无危险事件则不会产生损失。损失(loss)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1、核风险(nuclear risk)

  狭义上讲,核风险(nuclear risk)是指所有可能引发核损害发生的不确定性。根据1960年《关于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的巴黎公约》及其他国际公约,核损害可简化定义为:由放射性释放导致的损失或损害。而导致核损害出现的事件包括核危险事件(nuclear peril)、火灾事件(fire peril)、自然灾害事件(natural disaster peril)等。加之有可能引起或增加前述危险事件发生机会的原因或条件(hazard),例如核电厂的安全生产水平、人员资质与经验等,共同组成了核风险的三要素。

  从实务角度出发,一个标的可能由于一个危险事件导致包含核损害在内的多重损失发生,也可能由于一系列危险事件共同导致核损害发生,因此,为避免保障缺失与赔偿纠纷,国际保险市场以标的为单位,给予核风险相对广泛的定义,即核风险(nuclear risk)是指装料/运营后的核能发电厂、核废料处理厂等核设施由于遭受意外事故从而导致财产损失的不确定性的统称。该定义一方面明确了核风险的依托为核设施,另一方面明确了损失发生的原因,即意外事故,例如发生一起火灾、一次台风、一个人因失误事件等。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核设施可能发生财产损失这一破坏性后果的(而不单单仅限于核损害这一后果),均属于核风险范畴。核保险,则是为这种不确定性提供风险保障的一个专业险种。

  同时,在国际保险市场对核风险(nuclear risk)的定义中,会将任何由核保险共同体承保的标的及可能导致该标的发生损失的危险事件列入核风险范畴并予以承保除外。这既揭示了核保险被称为特殊风险保险并形成独立市场的起因,也显示了核保险共同体成立的目的与意义,即为应对核风险而专门成立的保险联合组织,是专业从事核风险管理的行业平台。

  2、核危险事件(nuclear peril)

  根据前文对危险事件的定义,核危险事件(nuclear peril)是指可能导致核损害发生的意外事件,是核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其他危险事件,例如火灾、自然灾害、人因事件,也可能导致核损害,但核损害并不必然以这些危险事件的发生为前提。对于核电厂,核危险事件(nuclear peril)是指1)由于突然的、不可控的能量聚集或释放或冷却系统失效而导致核反应堆压力容器内发生温度异常升高;2)由于任何放射性的意外泄漏而导致的放射性污染(定义来自核保险——核物质损失险保单)。可以看出,第一个含义专为反应堆压力容器设计的,第二个含义主要针对那些本身不产生放射性的财产或设备。而对于非核设施,它的核危险事件与前述第二个含义类似,同样可以参考保单中的定义,即核危险事件指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定义来自常规财产一切险保单)。

  总而言之,核风险(nuclear risk)的定义范畴远大于核危险事件(nuclear peril),核危险事件的定义较为单纯且明确,而核风险的定义则更多的来源于实务。下文将从常规保险市场与核保险市场两个角度出发,介绍实务中各方对核风险的理解与实践。

  二、保险市场的实践

  历史上发生的几次严重核事故,加深了保险市场对核风险(nuclear risk)的认知与敬畏,逐步形成了更为细分的核保险市场与更为专业化经营的核保险共同体组织。目前,核保险市场与常规保险市场对核风险(nuclear risk)的理解已达成共识,即核保险共同体保单承保常规保险市场不承保的核风险(nuclear risk),同时常规保险市场也将核保险共同体所承保的风险视作除外,理论上两个市场对风险的保障应呈明确的互补关系,但实践中除了明确的互补衔接方式以外,两个市场间还存在一些比较复杂的衔接方式,而复杂的衔接容易带来接口风险。

  第一种衔接方式可称为明确互补型,完全以时间作为分界点,即以核电厂装载核燃料作为两个市场或两种保单接力的标志。由于核电厂装载核燃料之前并不涉及放射性,其从本质上与其他普通电力设施一样,通常在常规市场保单承保;一旦装载核燃料后,核电厂所有财产及相关危险事件将由核保险市场保单承保。这种责任划分方式最为清晰,常规保险市场不向装料后的核电厂提供保险保障,同时在保单中引入核危险事件(nuclear peril)除外条款即放射性污染除外条款,从承保标的与危险事件两个角度彻底排除核风险(nuclear risk)。

  第二种衔接方式可称为交叉互补型,发生在核电厂装载核燃料之后,并依据标的所处区域以及危险事件种类进行划分(如图1所示)。通常情况下,核电厂装料后的风险应全部进入核保险市场,但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考量,有被保险人选择将在运核电厂中不存在放射性工况的财产(如核电厂汽轮机厂房内的财产)所面临的部分风险单独投放至常规保险市场投保。在这种情况下,常规市场会谨慎划分标的范围,同时明确列明其所能承保的危险事件类型。同时,为避免因拆分危险单位而带来的责任累积风险,常规市场通常偏向于只承保不会发生跨区域财产共同损失的危险事件,例如由于机器设备内部缺陷导致的机器损坏风险。虽然通过这种方式是迄今为止相对成熟、可能产生的保障缺口风险最小的一种实践,但当常规危险事件与核危险事件导致的损失发生交叉且该损失需要再保险市场摊回时,由于这种操作方式缩小了再保险市场对核风险(nuclear risk)定义的范畴,可能产生损失无法及时摊回进而导致直接保险人无法向被保险人履行赔付义务的风险。

  第三种衔接方式是前两种方式的结合,主要出现在核电厂装料至商业运行之间。在此期间,核电厂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以下简称CEAR)与核物质损失保险(以下简称NMD)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两张保单分别为不同区域的财产提供针对不同危险事件的保障,同时也为相同区域的财产提供不同危险事件的保障(如图2所示)。这种操作模式在国内已有近十年的实操历史(起因可能出于成本的考量),起初NMD在核电厂装料起即提供完整的保障,但自CEAR保单中扩展了核电厂装料后的部分风险后,NMD保险人便将NMD保单从装料起提供保障修改为部分保障自运营开始生效,同时对定价进行相应调整。虽然在保障拆分时,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尽可能考虑了各种潜在交叉因素的影响且近年来不断优化保单,但从保险人对近期几起案例的研究与条款梳理中发现,目前仍存在事故发生后两张保单都无法提供保障的情形,尤其针对与放射性污染相关的费用赔偿问题。因此,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应高度重视核风险责任拆分,绝不应以风险敞口作为低成本的代价。

  三、 探讨与建议

  从减少风险敞口角度出发,保险市场应明确核保险/核风险的定义及范围,减少责任交叉与累积。涉及核风险的业务(核保险业务)应纳入核保险市场承保,不涉及核风险的其他业务(常规业务)在常规市场承保。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三部委联合印发的《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核保险是指核设施发生事故或与核设施相关的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或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不包括核设施在首次装/投料前所投保的不涉及核风险的保险)。笔者认为,《管理办法》中定义的核保险范围与国际保险市场对核保险的普遍性共识相符,即与装料后/运营核设施相关的所有事故风险都属于核风险与核保险范畴。这种对核设施核保险范围的划分是以时间为标志,可以完全避免针对同一危险单位的责任交叉与累积,不但可以减少对被保险人的潜在保障缺口,同时也保障了直接保险人再保摊回无效风险,对保险合同主体是双向保护。

  常规保险市场应持续加强对核风险的研究与理解,推动核风险除外条款的完善工作,规避潜在的保险风险与合规风险。由于放射性污染的特殊性,常规保险市场产品设计及定价时未针对放射性损失单独考量,因此在保单中清晰的将核风险除外从风险管理角度出发势在必行。此外,如前文提及的《核巨灾准备金管理办法》中对核保险范围的界定,常规保险市场主体从事核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业务时,若未按要求提取足额的核巨灾责任准备金将存在合规风险。

  核保险市场应致力于不断提升核风险定价能力,优化客户体验。虽然核保险由于其特殊巨灾风险的性质,费率水平应更趋于平稳,但从维护国内核工业的行业使命与担当角度出发,核保险市场应不断优化现有定价模式,充分利用市场地位与再保险市场周期为国内核工业提供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费率水平与保险条件。

  最后,考虑到我国核电已进入新一轮建设与运营高峰期,常规保险市场与核保险市场应尽快讨论、修订并完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与核物质损失险保单关于核电厂装料至商业运行期间交叉责任的措辞,解决潜在保障缺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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